因认为网购的二手电脑与描述不符,一消费者将一二手卖家诉至法院。4月28日,南都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,消费者王某通过某二手App自二手卖家陈某处以6500元价格购买二手笔记本电脑一台,收货后发现无法正常使用并遭陈某拒绝退换和拉黑。法院审理认为,陈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,其隐瞒事实向王某告知虚假信息,行为构成欺诈,判令陈某退货退款并赔偿购物款的三倍,共计26000元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。
据北京互联网法院介绍,王某通过某二手App浏览产品时发现陈某在销售某品牌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,经与陈某沟通了解到该电脑系陈某从官方购买,外观完好无损坏,充电循环次数仅80次,可以正常使用。王某下单购买了该电脑,收货后发现该电脑外观磨损严重,无法正常充电使用,经送至某品牌售后检测发现电脑内部电池鼓胀、有非官方拆改和非原厂部件,无法提供正常售后服务。
王某认为陈某属隐瞒事实告知虚假信息,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该电脑,陈某的行为构成欺诈。故请求法院判令陈某退货退款、赔偿购物款的三倍。
陈某辩称,自己是在校学生,不属于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意义上的经营者,且自己只是在二手交易平台处理二手物品,没有盈利行为,本身二手商品本不同于一手产品有质量保证,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经审理认定,陈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,其行为构成对王某的欺诈,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。
此次合同成立前,陈某通过其网络平台账号多次销售某品牌电脑等电子设备,非偶然、少量处理闲置物品,超过一般二手闲置物品处理的合理范畴,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,陈某与通常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无异。
陈某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,明知、应知该电脑存在明显磕损、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,在销售时对电脑基本信息进行虚假陈述,导致王某陷入购买可正常使用电脑的错误认识,并支付相应对价。陈某的行为构成欺诈,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。
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退货退款,并赔偿王某购物款的三倍,共计26000元。
采写:实习生 欧阳霈 南都记者 吴佳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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