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上海松江。员工招张某想离职,在找公司领导签字时遭到拒绝,。张某产生报复心理,并于值夜班的一个晚上,趁同事休息期间,携带砖块砸坏了公司7台电脑。公司报警后,该男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。(来源:澎湃新闻)#男子离职未成携砖块砸公司电脑##离职未果携砖块砸公司7台电脑被刑拘##法海说法##法律人举案普法##上海头条#
1.冲动冲动太冲动,只能说是这个男子太冲动了。这下倒好,不仅仅是工作保不住了,而且还面临刑事责任了。
本来他完全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,我国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7条明确规定,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这也就意味着,即便是在正常的工作期间,该男子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报告领导的话,就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单位不同意也没有用,因为这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而且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保护自己这一权益。
2.然而该男子的一时冲动让他构成了涉嫌了故意毁坏财物罪,变成了刑事犯罪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275条的规定,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什么是数额较大呢?2008年公安机关就出台过立案标准,这个标准就是5000元以上。虽然很多人说这个5000元现在可能是落伍了、标准太低了,但是在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,还是要按照这个规定来的。
其实5000元也太容易构成了,一部稍微贵重点的手机就已经超过5000元了,一部配置不错的电脑也就够5000元了。那么该男子面临的即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了。当然,如果他事后赔偿单位损失,并且取得单位谅解的话,是可以判处缓刑的。
3.然而,这份工作是不一定能保得住了。我们都知道我国的《劳动合同法》是比较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,然而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9条一样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几种形式。
其中就有一种就是: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,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。
4.其实后果不仅如此,对于以后再去找工作,该男子也会受到很多的限制,我国《刑法》第100条明确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。
根据该条的规定,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,在入伍、就业的时候,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,不得隐瞒。
而在现实生活中,很多用人单位,包括一些出租车、外卖等等的,都会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。如果有过犯罪记录,可能在就业的时候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。
5.这件事情也告诉我们,无论碰到什么样的纠纷难处,一定不要冲动,一定要保持平和的心态,尽量妥善地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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